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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常识------债务加入简析

更新时间:2015年12月8日 10:24    内容来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春霞   

  同事办理了一个买卖合同的案件,有涉及第三人债务加入的问题讨论,于是便有了一些小心得,在此与大家分享。

  债务加入可分为免责式债务加入和并存式债务加入。

  所谓免责式债务加入,即原债务人将其部分或全部债务转移给第三方承担。原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对所转移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说得通俗一些,就是第三人替代原来的债务人。而并存的债务加入,是指在原债务人不脱离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第三方加入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顾名思义,二人共同来承担债务。

  尽管现行法关于债务转移、连带责任保证都规定了较为详细的规范,而关于债务加入在法律规定中无明确规范依据,但是,其实,其原理与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原理有相通之处。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为债务人的偿债能力直接决定债权人的权利能否实现,原债务人转移其债务实质上是处分了债权人的权利,出于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债权人理应有核实并决定债务能否转移的权利。因此,二者的区别,免责式债务加入必须有债权人明示免除原债务人清偿义务的意思表示,否则,均应认定为并存式债务加入。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