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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中虽未签合同 据送货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更新时间:2015年8月14日 9:5    内容来源: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 李艳红律师   

【案情回顾】

  甲企业与乙企业间长期有家具贸易关系,由甲企业向乙企业提供各种类型的家具。双方每次贸易都未签合同,而是由甲企业按照乙企业的要求将货直接运到乙企业处,然后由乙企业的员工在送货单上签字。

  后乙企业经营出现一定的困难,并开始拖欠甲企业的货款,共拖欠15万元。甲企业催讨无果,遂向法院起诉。

  甲企业提供了相关的送货单作为证据,并申请法院调取该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记录,以证明在送货单上签字的员工是乙企业的员工。法院据此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支持了甲企业的诉讼请求。

  案例启示:

  虽然甲企业最终获得胜诉,但并不代表甲企业与乙企业进行交易时不存在法律风险。

  首先,假设本案中乙企业未为员工缴纳社保,甲企业就很难证明在送货单上签字的员工为乙企业的员工,乙企业是否还欠甲企业15万元货款将更存争议。

  其次,甲企业虽然在送货单上写明了发货的种类与数量、单价等,但员工在送货单上签字并不一定就能代表企业对发货种类与数量、价格的认可。

  最后,当甲乙双方对货物的质量标准、质保期、交货的时间与地点、货物验收的期限、结算方式(先开票后付款还是先付款后开票)、逾期交货或逾期付款应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发生争议时,由于双方对这些问题都没有进行约定,就很容易扯皮。

  为了防范以上风险,企业之间进行货物交易时,最好签订买卖合同,明确货物的质量标准、质保期、交货的时间与地点、货物验收的期限、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事宜。

  如果双方之间一年交易的次数很少,则每进行一次交易可以签订一次合同。

  如果双方之间一年内交易的次数很多,则可以签订一份框架合同,在该合同中明确发货的种类、数量、价格等以送货单为准。

  此外,在双方存在长期的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应及时对账,这样也可以避免发生纠纷时双方对结欠货款存在的巨大争议。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