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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工程款纠纷

更新时间:2015年6月30日 9:44    内容来源: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 陈勇律师   

【案情回顾】 

  李某从事建筑施工行业多年,跟社会上大多数工程承包商一样,其平常将承包的工程都挂靠在甲建筑公司名下进行施工。A项目是某市的重点工程项目,李某借助甲建筑公司的资质,顺利地接下了该项目,并按约完成施工,最后竣工验收合格。甲建筑公司与建设单位结算价款为2500万元,建设单位按约支付了全部工程款。施工期间,李某通过甲建筑公司名义对外签约方式支付了材料款、设备租赁款,通过转账给另一单位支付了民工工资。后来,在扣除甲建筑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以及税金总计6%后,他认为甲建筑公司拖欠其剩余挂靠工程款170万元。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建筑公司支付剩余挂靠工程款170万元。

【律师分析】  

  项目经理起诉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70万元,能否成立?实际上就是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双方挂靠关系成立,第二种是双方挂靠关系不成立。如果李某不能证明其是挂靠在甲建筑公司名下的,其起诉要求支付挂靠工程款自然是要被法院驳回的。如果能够证明其挂靠在家建筑公司名下,那么他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事实上,就本案而言,我认为也是不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理由如下:材料款、设备租赁款、人工费已经支付,也就是说不存在李某对外拖欠情况,既然不存在对外拖欠情况,那么李某主张的170万元挂靠工程款是什么?显然就是挂靠所得,也就工程利润,这里的利润在法律意义上讲,其实是违法所得,法院也是不会支持李某违法所得的请求的。所以就本案而言,即使能够证明李某挂靠在甲建筑公司名下,李某的请求也是不能获得支持的。

  这里我们要明白向法院起诉条件:1、工程质量验收合格;2、支付工程价款的时间已经届满(特殊情况: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随时主张折价补偿(合同法58条);②合同解除,未履行停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随时主张折价补偿(合同法97条));3、工程价款是合法价款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