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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发现企业行将破产前可以自行划扣存款还贷吗?

更新时间:2015年6月16日 16:25    内容来源: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 吴学军律师   

  案情回顾

  2014年6月2日,A公司、B公司与C银行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A公司向C银行借款4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2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合同履行期限内,因A公司、B公司发生《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提前到期情形,C银行分别于2014年12月13日、15日从A公司划款人民币39.8万元、人民币50万元,合计人民币89.8万元,用于提前清偿A公司贷款。2015年2月15日,法院裁定A公司破产,并指定法君所作为破产管理人,本人作为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统筹整个破产案件的处理。在对破产企业A的审计过程中,。管理人发现这笔银行后,即向C银行提出其扣款行为发生在受理破产申请前的6个月内,属于个别清偿行为,管理人有权予以撤销,银行应当返还相应款项。后经多次交涉,并且在破产受理法院的法官向银行工作人员阐明相关法律规定后,C银行将上述款项予以返还。管理人成功追回破产财产,保护了大多数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了债权人会议的高度评价。

  律师点评:个别清偿行为系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债务人只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使个别债权人的地位得到改善而优于其他债权人。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破产管理人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应符合如下几个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①个别清偿行为必须有害于破产债权人的行为。《企业破产法》采用的是程序判断原则,即建立临界期制度,以立法规定的特定期限内进行的规定行为为撤销权行使对象。一方面,免于举证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利益;另一方面,对违法行为的构成期间加以适当限制,也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②个别清楚行为必须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定可撤销期间内,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国规定个别清偿行为的发生时间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已出现了《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破产原因。

  (2)主观要件:对于破产撤销权的成立,是否以债务人存在主观恶意作为其构成要件,我国《企业破产法》对撤销权采取形式判断原则,未规定撤销权以当事人包括转得人清偿债务时存在主观恶意为构成要件。

  在本案中,C银行利用其优势,在A企业即将破产之际,将破产企业的存款直接扣划,虽然保护了自己的债权,但违反了《破产法》的公平受偿的基本原则,且损害了大多债权人利益,应当是无效行为,依法予以撤销是管理人的应尽职责。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