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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之外追求客观事实

更新时间:2015年6月8日 17:30    内容来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张春霞律师   

  案情简介:

  杭州A公司(卖方)为宁波B公司(买方)加工货品,因买方提供的尺码有误,导致货品与要求不符,经返修后,重新送货。同时,买方要求再发一批相同规格型号的货品。买方收到货品后,只付了一批货款,对另一批货品,入库后却不同意原告开票,并拖延货款。无奈之下,卖方找到本律师要求起诉追讨拖欠货款。

  承办过程:

  本人接到该案,在查看相关证据材料后,与A公司负责人进行了深入沟通,发现重做的相同规格型号的货品并未另行出具订单,即送了两批货只有一套手续。我提出,该案由于公司管理上的漏洞,造成证据不足,使案件审理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而负责人认为被告不至于否认事实,抱着死马当活马医的心态,坚持起诉。

  整理好起诉材料后,原告所能提供的主要证据为被告工作人员签收的一份产品提货清单和以往送货的增值税发票。2012年7月30日案件立案。考虑到卖方有两批送货,总会留下一些蛛丝马迹。于是,我让当事人继续收集证据材料。没想到,此后案件的发展一波三折,在代理人的努力之下,上演了一出出人意料的对决。

  2012年9月13日,案件第一次开庭,被告抛弃了诚实信用原则,只承认我方送了一批货,并声称已付清款项,而对关键性的两份结算单也不予认可,认为系第三方出具的,无法确认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无单位公章,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请。根据现有的证据,情势对我们相当不利,法官从我们提供的证据来判断,倾向被告一边的说法。我作为代理人情急之下,一再从常理上强调,如果被告已付清货款,原告无需这么远道而来,向被告主张这无中生有、价值并不高的货款。宁波某区人民法院法官比较慎重,没有基于现有的证据草率判决,而是要求原告补强证据,同时去实地找被告仓管人员做了份调查笔录。正是该份调查笔录,促使原告方第二次庭审中,提出到被告公司现场勘查争议产品申请。庭审结束后,法官得到领导批准后,三方一同前去被告公司,其后遭到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百般阻挠。我们在凛冽的海风中抗争了一个小时,被告仍不予配合。

  可能法官也意识到案件事实存在真伪不明,于是事后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安排于11月再次开庭。此次庭审中,原告收集提交了原告与物流公司间的运费结算单汇总表、明细单,其中,送货与明细单一一印证,与前两张证据形成证据链条。我抓住对方质证过程中的两次送货数额上的漏洞,进一步证明了3月21日、25日两张结算单的真实性。最终法院判决认为: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拒绝接收多余部分。如选择接收,应按照合同价格支付价款;如拒绝接收,应及时通知出卖人。被告作为买受人,在未拒绝接收多余部分的情况下,理应及时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现拖欠货款不付,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相应货款,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办案心得:

  本案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追讨货款原本是一件很轻松的事情,只因自身的疏漏,使案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该案的胜诉,体现了当前法院在诉讼活动过程中并非一味以证据说话,在一定基础上也追求客观真实,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的A公司及其他企业,也应该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管理,做到各个环节环环相扣,有据可查,规避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