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萧山网 > 萧山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平台 > 律师点解—债权债务 > 正文

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

更新时间:2015年5月12日 8:45    内容来源: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 陈勇律师   

  案情回顾:

  张三向李四借款10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0年4月1日。王五为张三提供保证,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也没有约定保证期限,只在借条的保证人后面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借款到期后,李四多次向张三催讨债务,张三均未理睬。于是,李四在2010年5月10日将张三告上法庭,要求其还款。李四与王五为同学,李四碍于同学情面,未将王五告上法庭,只是在2010年5月10日发了封律师函给王五,要求其还张三的借款。王五收到律师函,回复李四,要求其先通过诉讼问张三讨要。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判决张三应立即归还李四100万元借款及自2010年4月1日到张三履行之日的利息。判决后,李四就一直在家等着,以为法院都判决了,张三肯定会乖乖把钱还给他。谁知到了2012年4月26日,张三还是一直没把钱还给他。无奈,李四只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张三财产。2012年5月12日,法院执行庭通知李四,经过调查,张三无财产可执行。李四得知张三无财产可执行后,立马到法院起诉王五,要求王五承担保证责任。2012年8月2日法院开庭,以保证诉讼时效已过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李四对此判罚极其不满,一直反驳称先前没起诉是因为已经起诉了张三,但法院不支持其说法。

  律师解析:

  此案中法院认为保证诉讼时效已过是完全正确的。首先,王五为张三的借款提供保证,既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也没有约定保证期限,这种情况法律一律规定为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6个月。李四在2010年5月10日发了封律师函给王五,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我国担保法规定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对债务人主张权利不中断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也就是说,本案的保证诉讼时效为2010年5月10日到2012年5月10日。李四在2012年5月12日向法院起诉王五,显然是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完全正确。

  律师提醒:

  现实生活中,保证是经常发生的事,可大多数人对保证的方式、期限和诉讼时效等都是一知半解。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如果没有约定视为连带保证。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就为6个月。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一般保证诉讼时效中断,而连带保证诉讼时效不中断。所以,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债权人要对保证期限、方式和诉讼时效等把握住,否则有可能导致债权不能追回。同时,保证人在保证人一栏签下名字时一定要搞清楚自己所需承担的责任。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