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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增值税发票及抵扣证明能否主张债权?

更新时间:2015年4月20日 12:45    内容来源:浙江展博律师事务所 冯霄飞律师   

  【案例回顾】

  2014年5月21日,大虎物资有限公司以老鹰实业有限公司拖欠其货款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289521.41元及相应利息损失。(本案例公司名称均为虚拟)

  大虎公司诉称:2013年,被告向原告购买玻璃,由原告派车将被告要求的类别、规格型号的玻璃送往被告住所地,均有被告委派的员工验收合格后在原告的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原告又于2013年4月26日,按照被告的要求开具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210610元。之后,被告又陆续向原告购买玻璃,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89521.41元。庭审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欲证明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210610元的发票,被告已抵扣的事实;2、送货单11份,欲证明原、被高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3、往来帐户明细2份,欲证明被告结欠原告贷款的事实。

  老鹰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于2013年1月3日就已经把其所有设备卖给案外人李某某。后李某某的妻子沈某某和儿子李某成立了兔兔实业公司。案涉玻璃是从3月起开始送货的,且都送到兔兔公司的,签收人也是兔兔公司的员工。案涉发票是由李某某提供给被告后,被告财务人员误收误抵扣的。另外,收货单的金额远少于发票金额。

  为此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设备转让合同》1份,证明被告已经于2013年1月3日将工厂的玻璃加工设备转让给了李某某,不可能再需要玻璃的事实;2、兔兔公司工商登记基本情况1份,欲证明该公司股东正是提供发票给被告的李某某的妻子和儿子;3、收货人吴某的社保记录1份,欲证明吴某是兔兔公司的员工,而非被告员工。4、兔兔公司员工起诉该公司的另案中,向法庭提交的2013年10月份的工资表一份,证明收货人吴某及张某均系兔兔公司员工。对上述证据,原告均认为无关联性。

  在庭审中,又发现对方提交的对帐单上,原告曾收到一笔10万元的汇款。被告当庭要求原告说明该笔款项的汇款人,并指出该汇款应该就是兔兔公司所汇。但原告在法庭指定期限内始终未予答复。

  【案件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虽提供了开具给被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否认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送货单及对账单上签字的人员并非被告的员工,且原告自认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预先开具的情形,故原告的主张,依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没有提起上诉。

  律师点评:

  因实际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无法向其追偿债务,故转而利用第三人收取了其发票并抵扣的事实,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在一般情况下,收取发票并予抵扣的,往往存在一定的业务关系。但在司法实践中,虽已收取发票但业务关系并无实际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实际金额与票面金额并不相符的情况并不少见。故经常为发票能否直接证明买卖合同成立及业务金额发生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而第八条更进一步明确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以上解释体现两层意思:第一,仅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不能当然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及相应金额的事实;第二,买受人不认可发票的,由出卖人承担进一步举证的责任。当然,“买受人”也完全可以就其并未与出卖人发生业务关系,或出卖人系与其他人发生业务关系自行举证,以使案件事实进一步得以澄清。

  本案中,老鹰公司提交的《设备转让合同》,虽被告以与本案无关、不知道真实性,且案外人李某某没有到庭进行确认,故得不到法院的采信。但却很好地解释了其为何收下李某某所交付的发票,及货物签收人为何是兔兔公司的员工等实际问题,从而使法官对原告的主张在内心产生怀疑和动摇。而《工资表》及社保信息,则能从反面证明了原告系与案外人实际发生业务关系。至于10万元的汇款,原告不说明其来源,应当推定对其不利,而且法庭完全可以进一步查明此汇款人并非被告。但在被告提供了较充分的相反证据,且原告未提供除发票以外的其他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的证据的情况下,法庭无需再予调查,直接就可以以原告未尽到举证责任而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是否可以得出这样一个道理:客观真相是诉讼的第一追求,可以证明的事实必将大于法律推定的规定。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