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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销售假冒名牌商品被索赔,如何防止商标侵权,律师为你支招!

更新时间:2018年9月27日 16:12    内容来源:萧山司法   

  现在不少人的微信朋友圈有很多微商好友,一些微商经常性地发布名牌商品信息,价格比专柜低了好多,不少朋友买来后发现不是正品,觉得上当受骗却又维权无门。其实,对于微商而言,售卖名牌假冒产品属于商标侵权,面临的是民事赔偿和行政、刑事处罚。

  案例回顾

  萧山的李女士就是这么一位微商,她在朋友圈大量销售侵害某著名眼镜A公司商标权的眼镜。对此,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立即停止销售侵犯A公司商标专用权的眼镜,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以及支付维权合理开支。李女士这下着急了,前来咨询律师。

  律师经了解后得知:

  李女士售卖眼镜的眼镜盒及眼镜片上均有显著的A公司商标,眼镜袋上亦有A公司LOGO,眼镜袋上印制的广告词与A公司商标的字体、字形、排版雷同。而且李女士售卖的眼镜与A公司注册的商品类别相同,易造成公众混淆。由此可以判断,案涉眼镜为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第3192360号、第31866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律师告诉李女士,应当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律师解读

  本期主讲律师

  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 曹钢

  法条链接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那么,具体哪些行为是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同时,《商标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提醒

  对此,律师要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

  企业首先要积极注册商标,注册是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企业诚然可以通过使用获得优先权和最终专有权,但为避免商标争议和商标纠纷,最为可取的办法还是注册。其次是做到主动保护,一方面当发现自己的商标权被别人侵犯时,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另一方面,要根据时间变化和不同地域的要求,注册适合各种需求的商标。最后,要大力宣传企业的商标形象,利用有效方式宣传注册商标,不仅可以达到一般广告宣传的目的,还可以增强商标的显著度,提升商标价值的含金量。

  同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律师要提醒广大微商,做生意最重要的是诚信,朋友圈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销售商品的好平台,如果为了谋取私利坑骗他人,最终面临的可能不仅仅是民事责任,甚至可能受到行政和刑事的严厉处罚。



作者:  编辑: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