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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撞对方全责,能否要求赔偿交通费、贬值费?

更新时间:2020年8月11日 17:51    内容来源:萧山司法   

  萧山的小陈(化名)在2019年6月买了一辆进口跑车,平日对车子也是爱护有加,买来至今从未发生过事故。上月3日,小陈吃晚饭时把车子停在了饭店路边的停车位上。小陈的菜还没上,就眼见自己的车子被另外一辆红色小车撞了,瞬间半个车头没了。经过交警定责,红车车主范女士负全责。

  由于小陈的汽车是进口车,国内配件少,车子整整修了一个月。修理完成后,维修技师告诉小陈由于伤到了发动机和大梁,车子的二手价值要比正常车子低5万左右。小陈为此找到范女士要求她赔偿除了维修费之外的车辆贬值金额5万元及在修车期间的租车费用8000元。那么,小陈的要求能得到法律支持么?让我们来听听律师是怎么说的。

  律师分析

  本期主讲律师浙江勤捷律师事务所高波 律师

  01关于小陈主张的机动车贬值费用

  小陈主张的机动车贬值赔偿,一般不会支持。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已经修理完毕的车辆只有属于待售中或者运输中的新车受到损害等特殊情况的,才酌情予以赔偿。因本案中小陈的车子已正常使用一年,就贬值损失这块得到法院支持的概率很小。

  02关于小陈主张的交通费用

  小陈向范女士主张租车费用,会予以支持。本案中小陈的汽车修理时间长达一个月,且在车辆维修期间小陈自行租赁并使用替换车,实际支出了相应的租车费用,该费用也在合理范围内,故应予以支持。但不是所有的租车费用法院都会支持,一般法院综合考量车辆价值和使用用途综合确认,如果小陈在修车期间去租了辆劳斯莱斯法院就不可能全额支持。实践中,200-300元每日的租车费用一般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那么这笔租车费用是否可以由范女士的保险公司承担呢?小陈因案涉车辆维修期间所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系间接损失,不进入交强险及商业险的赔偿范畴(但商业险免除保险责任应由保险公司予以举证),又因范女士对案涉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故应由范女士自己承担。不过实践中,有部分保险公司因不能举证已告知相应免责条款而导致法院判决由其承担。

  律师提醒

  大家开车上路务必做到安全第一,一旦发生严重的车损势必对车辆残值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此处特指豪车车主)。

  交通事故后如遇修车时间较长,建议保留好相关合理交通费用的凭证。例如租车协议、打车记录及相应的发票等,否则届时可能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外,交通费用应以普通家庭条件为基准,不要过度消费。尽量不要选择租用豪车、跨市区打车、打高端网约车,否则也可能面临交通费无法全额支持的风险。



作者:  编辑: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