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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聘请的“高级育婴师”竟无资质,如何正确维权?

更新时间:2020年5月7日 17:30    内容来源:萧山司法   

  随着二胎政策的出台,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要一个二宝,母婴护理市场也随之火爆,一名尽职尽责的育婴师能为家长省却许多烦恼,但在挑选签约对象时也需擦亮眼睛。近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育婴师服务合同纠纷案就给宝爸宝妈们提了个醒。

  2019年1月18日凌晨,派出所接到一位育婴师的报警电话,声称遭遇殴打。民警到达现场后,得知施暴者是育婴师的雇主,婴儿的父亲洪先生。见到民警后,洪先生向他们交代了事情原委,称妻子生育后他们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育婴师服务委托协议》,双方约定由A公司为其提供一名有相关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育婴师。案发当天,这位“高级育婴师”严重失职,婴儿发高烧到40℃都没发现,好在孩子被及时送往医院,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洪先生怒火中烧,一气之下殴打了育婴师,这才有了后续的报警。

  随着案情进展,婴儿的母亲严女士发现这位育婴师其实并不具备合同约定的“高级育婴师”资格证,A公司所提供的母婴护理资格证也不是国家认定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严女士认为A公司的行为属于欺诈,于是将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A公司则辩称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高级育婴师”只是他们公司内部的服务级别划分,并不是指育婴师拥有对应的资格证书,关于这一点也提前告知了严女士,因此不构成欺诈。

  双方各执一词,那么严女士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律师分析

  本期主讲律师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 孙建萍 律师

  律师认为,本案值得关注的问题有两个:

  A公司是否构成欺诈行为?

  如果构成,应当如何对严女士进行赔偿?

  划重点

  01

  A公司是否构成欺诈行为?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中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作为一家专门从事母婴护理业务的公司,A公司显然明白“高级育婴师”这一称呼在行业内代表的是一种职业资格等级,但却将自己公司的服务标准作与之相同的命名,以此规避国家对母婴行业服务人员的资质管理要求,有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出发,看到价目表上的“高级”一项时,很自然地会理解为由高级育婴师来进行服务,如果A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己方已经做了必要的解释,足以避免误解产生,那么其行为就是故意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理应认定为欺诈行为。

  划重点

  02

  A公司构成欺诈行为的情况下,

  应如何对严女士进行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该法条中所规定的赔偿为惩罚性赔偿,其目的是对消费者遭受的损失予以弥补,对不诚信的商家施以惩罚,提高欺诈消费者的成本,从而对类似行为起到遏制作用。因此严女士提起诉讼时,可以要求A公司退还所支付的服务费用,并在此基础上要求所支付服务费用三倍的赔偿。

  本案一审支持严女士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向某市中院提起上诉,某市中院同样认定A公司行为系欺诈,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最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正是这种随时可能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普通案件,才更值得我们深思,无论是消费者还是商家都能从中获得启示。

  作为消费者

  母婴护理事关孩子以及产妇的身体健康,在选择机构时,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正规机构;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应当仔细查看每一条款,对于模棱两可的部分,要让商家进行详细的解释。如需聘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育婴师,应当查看其资格证书,千万不能抱有盲目信任或图省事的心态。

  此外,本案例中洪先生殴打育婴师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若情节严重还可能触犯《刑法》。因此,若在消费过程中发现自己遭遇欺诈,一定要选择用合法的手段来维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选择以下五种途径维护权益: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为商家

  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一再强调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法律必将给予严厉的处罚,本案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便是其中之一。

  因此,商家应当致力于提升产品、服务的质量,而不是走一些歪门邪道,在对产品进行介绍时,尽量避免使用可能产生歧义的描述,对于消费者可能产生的误解要给予详细的解释,切莫为了一些蝇头小利,丢掉了诚信。



作者:  编辑: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