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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毒感染者“无视”防控法律法规被立案侦查! 律师详解相关法律规定

更新时间:2020年2月4日 14:19    内容来源:萧山司法   

  近日来,为了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的蔓延,全国各地均采取了严厉的防控措施,绝大多数群众都能做到“多居家少聚集”,积极保护自身及他人的健康。然而仍有一小部分人,对病毒防控工作抱着侥幸心理,依然我行我素,殊不知已经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的防控政策。

  2020年2月1日,青海新型冠状病毒确诊病例苟某因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已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长期在武汉务工的苟某,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

  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苟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现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律师分析

  本期主讲律师

  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沈佩杰 律师

  不少网友认为苟某这样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至于为何要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并不一定清楚,下面律师为大家详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先来看我国《刑法》中的两个法条。

  法条链接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03年,为应对“非典”疫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其中该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就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系列防控措施,共同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传播。

  本案中,苟某隐瞒行程、隐瞒疾病、积极接触周边群众等拒不执行地方管控政策的行为,已经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那么在类似新型冠状病毒这些突发传染病爆发期间,哪些行为有可能触犯刑法呢?律师梳理了以下几种行为:

  1.故意传播传染病;

  2.疑似病人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

  3.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

  4.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

  5.广告主或者广告企业利用疫情做虚假广告;

  6.哄抬物价、谋取暴利;

  7.利用疫情,进行诈骗的;

  8.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

  9.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10.在突发疫情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

  11.非法行医,贻误病情的;

  12.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

  13.妨碍国家工作人员、红十字会人员进行的检验检疫措施或者隔离措施的;

  14.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怠于履行防治突发传染病的职责的。

  律师再次提醒大家

  要积极支持、配合、服从防疫工作的开展;不隐瞒涉疫情况;自觉停止走亲访友聚会;外出活动自觉做好安全防护;理性消费,不人为制造市场恐慌气氛;不散布未经核实的疫情信息。让我们齐心协力,早日战胜新型冠状病毒疫情。



作者:  编辑: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