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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地盘我做主?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20日 17:12    内容来源:萧山法院   

  2019年4月,小李申请离职。公司根据规章制度将小李的薪酬结算至离职时间,并表示不再发放当年年终奖。小李却认为公司应按照上年年终奖标准及今年在职时间按比例发放今年的年终奖,并就此联系了公司老板。老板指派王经理向小李解释公司政策。在微信沟通过程中,王经理向小李耐心地作了解释,但小李不予认同,反而认为王经理是存心刁难他,对其心怀怨恨。争吵后,小李将王经理拉入微信黑名单。

  2019年5月,小李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了两条针对王经理的朋友圈,语言粗俗,暗称王经理有严重的生活作风问题。因王经理与小李有很多共同的微信好友,且主要是公司同事及客户,小李发布上述朋友圈动态,给王经理造成不小的负面影响。王经理因此事背负了极大的心理压力,无法正常工作。虽小李之后已自行删除相关信息,但负面影响已然造成。在小李拒绝道歉的情况下,王经理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李通过朋友圈以及书面形式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小李辩称,公司理应支付给他按比例计算的2019年年终奖。他认为发布朋友圈动态起因是王经理在微信聊天中先对其出言不逊,而且朋友圈并没有侮辱性的内容,事后也进行了删除,没有造成王经理名誉受损。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因离职待遇发放产生不满,继而发表的朋友圈动态具有明显的侮辱性质,该行为应当认定为侵犯了王经理的名誉权。对于小李提出“王经理先对其出言不逊”的说法,法院审查了双方的聊天记录,认为王经理并无明显不当言论。而且,私人聊天产生言语冲突与在具有半公开性质的朋友圈发布侮辱他人内容具有根本性质上的差别。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小李在其本人微信中公开发布朋友圈动态及出具书面道歉申明的形式向王经理道歉,为王经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案中,小李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对王经理具有侮辱性质的内容,对王经理的名誉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负面影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为王经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关于具体道歉方式,因侵权行为实际发生在微信朋友圈,故以发布微信朋友圈动态方式道歉较为合理。同时,考虑到小李离职后可能已删除原部分同事微信,该部分同事不能看到道歉的朋友圈,因此,王经理要求小李向其出具书面道歉申明的要求属于合理请求。最终,法院判决小李在其本人微信中公开发布朋友圈动态及出具书面道歉申明的形式向王经理道歉,为王经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这个虚拟的开放式空间成了言论自由的新领域。但是,身处法治社会,网络言论自由亦是一把双刃剑。微信朋友圈作为一种个人在特定范围内进行信息发布、交流和传播的平台,其言论自由应该建立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之上。当发布的内容系故意诋毁他人名誉时,其产生的消极影响会在特定范围内扩散,导致受诋毁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这就侵犯了他人名誉权。不随意发布不当言论是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每一位公民应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作者:  编辑: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