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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伴去池塘游泳一人不幸溺亡,同伴是否担责?

更新时间:2019年6月12日 17:45    内容来源:萧山司法   

  野外游泳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因大多数人对野外水塘、水库或者江河等地的环境不甚了解,容易引发事故。

  然而每年夏季,中小学生甚至成年人在野外游泳溺亡的事件总会见诸媒体,教训十分惨痛。一旦发生这样的不幸事件,死者的生命无法挽回,结伴同行者可能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去年夏天某日,在一家企业打工的左某,趁午休时间与同事结伴去某厂区内的池塘游泳。期间,有同事提醒左某该池塘水深危险,但左某仍旧继续游泳。十多分钟后,同事发现左某溺水并报警,可惜抢救无效身亡。

  事后,左某的家属认为,左某是在几名同事的邀请下前去池塘游泳,几人理应互相照应,但事发前大家均未准备救生器材,且在游泳过程中未及时关注左某的情况,应当为其溺亡负责。家属将同去游泳的几位同事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经济损失。

  律师分析

  本期主讲律师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 曹钢 律师

  首先,左某本人是否存在过错,其本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本案中,左某已经成年,且身心健康,即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左某应熟悉自己的水性,而且应对同事提醒池塘的危险性有一定认识,故对此事故,左某本人应承担大部分的责任。

  其次,结伴同去游泳的同事是否对左某有安全保障义务?

  律师认为,如果是在公开营业的游泳馆中,同伴之间并不存在此种安全保障义务。但当该游泳场地为陌生水域,而且左某同事对该池塘水深及危险程度是明知的。那么,这些同事与左某就存在相互帮助和在伤害发生时给予及时救助的义务,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其中,本次游泳活动的组织者应承担更大的责任。

  当然,因为左某为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其同事需要承担责任的比例必然远远小于其自身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此外,在此类案件中,也应考虑池塘的管理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如果池塘管理人,未采取设置防护栏、树立警示牌等防护措施,一旦被认定未尽到管理责任,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庭对该案进行了判决。

  法庭认为,几名被告作为左某游泳的同伴,对左某负有相互照应义务,该几人均未及时发现左某异常并进行救助,对左某的死亡有一定过错。但事发后均进行了积极救援,故过错程度较轻。其中两名同事作为邀请左某游泳的人,且相对熟悉环境,与左某一同前往深水区,三人之间负有更大的相互照应义务。

  故法官判定这两名同事各自赔偿原告2%的经济损失,其他同事各承担原告合理损失0.5%的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炎炎夏日酷暑难当,大家在选择以游泳方式避暑时,必须选择正规的游泳场所,并自行配备必要的安全工具。千万不要贪一时之凉快到野外游泳,更要照看好自己的孩子,教育孩子不去野外游泳。愉快避暑,安全第一!



作者:  编辑: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