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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婚内出轨,妻子难获离婚损害赔偿,原因竟是……

更新时间:2019年1月30日 9:58    内容来源:萧山司法   

  从事建筑项目工程的张某与妻子王某本是一对恩爱夫妻,丈夫事业发展顺利,妻子则全职在家照顾双胞胎孩子。

  2016年,张某承接了个外省的工程,回家的次数越来越少。起初,王某认为丈夫应该是工作繁忙,不能经常回家。但后来,张某对王某态度越来越恶劣,甚至提出要离婚,王某就觉得不对劲了。在无尽的争吵之后,2017年9月,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两个孩子抚养权归王某,房子一人一套。

  2018年10月,王某突然从朋友处得知,张某在外省工作期间,跟一女子同居,故他在离婚后2个月马上再婚,并在2018年3月生下了一个女儿。王某感到非常愤怒,认为张某婚内出轨应该受到法律惩戒,理应赔偿相应损失。

  那么,如果王某向张某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吗?

  律师解读

  本期主讲律师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俊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中的法定过错情形

  出轨并非是专业法律术语,在《婚姻法》中与此概念相关联的,主要是指“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这种过错情形。一般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里既要求共同居住的证据,还要求时间上的持续、稳定。如果只是“一夜情”等行为,则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张某在外省工作期间,与当地女子长期生活在一起,并且还使女方怀孕,显然违背了夫妻最基本的相互忠诚的义务,也符合上述法定的过错情形。

  一方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过错情形,原则上无过错方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针对在婚姻中不忠诚的一方,特别是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过错方,法律上对该过错行为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该过错行为为法定离婚理由。也就是说,一旦存在这种情形,不管对方是否同意,只要双方调解不成,法院可据此认定夫妻双方之间感情确已破裂,并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

  第二,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本案中,如果双方离婚采用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且张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被人民法院认定,则王某可向张某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主张损害赔偿,应当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该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张某和王某在2017年9月协议离婚,虽然在离婚协议书中没有明确表示放弃该请求,但若王某现在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显然已经超过了一年的时间限制。因此,很难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受制于时间因素,法律上虽无法规制张某这样不忠诚、不诚信的人,但不代表张某就是赢家,毕竟他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他输掉了原有的亲情、爱情乃至名誉。

  忠诚,是婚姻中最基本的底线,是最基本的法律原则,更是最基本的道德义务,任何夫妻均应当予以恪守。



作者:  编辑: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