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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加名”的房产,离婚后真的要被分走一半吗?

更新时间:2018年10月24日 16:16    内容来源:萧山司法   

  与婚姻有关的房产问题,一直是媒体热议和群众关注的热点。前段时间,《奇葩说》节目有一期关于房产的话题,节目嘉宾围绕“结婚前我让伴侣在TA的房本上加上我的名字,有错吗”的辩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并在微博上引发了网友的热烈讨论。

  当然,作为严肃、客观、中立的公众号,萧司君不置评节目中各方观点对错,重点来谈一下节目中争论最热烈的“加名的房产,在离婚后被分走一半”的法律问题。

  刚巧我们萧山也有类似的一个案例

  2018年1月,家住瓜沥的小张(男)和小赵登记结婚。婚前,小张父母已为小张在城区购买了一套近150㎡的房子,付清了全款并登记在小张个人名下。婚后不久,小赵提出想在这套房子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虽然不是很情愿,但考虑到双方已经结婚,小张和父母便答应了这一要求,并将该房子的产权变更为小张和小赵共同共有。

  然而,小夫妻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而感情变淡。前不久,小赵竟提出了离婚,还要求分割该房子,提出房子归小张所有,但要补偿给她房产价值的一半金额。

  小张非常愤怒,认为房子是婚前父母出钱买的,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加了小赵的名字,也不能改变该房产是个人财产的性质。

  于是小张和父母一起前来咨询律师,那么小赵真的有权分走这套房产价值的一半吗?

  律师解读

  本期主讲律师

  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 律师 朱俊

  第一,“婚后加名”属于赠与行为,该房产属于小张和小赵共同共有。

  这套房产虽然是小张的父母全额出资的,但在未加名前,产权登记在小张的个人名下,属于小张的个人财产。该房产的权属性质,不会随着小张与小赵的婚姻结合而发生变化。小张给小赵在房产证上加名的行为,则属于小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其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给小赵的行为,并且在产权登记变更之后,小张便不可撤销该赠与行为。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房产证上已明确载明小赵为共同共有人后,该房产便属于小张和小赵共同共有。

  第二,小赵有权分割案涉房产,但并非就是简单地对半划分。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 所谓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比如,小张和小赵可以约定对该房产分别享有50%和50%的产权。

  ? 而所谓共同共有,则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上述案例中,小张和小赵对该房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在没有分割前都是所有权人。当然,因小张和小赵解除婚姻关系,意味着双方的共有基础已丧失,可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但要说明的是,共同共有的房产的分割并非就是简单的两人各占二分之一。共有财产的分割,会优先尊重双方的协议约定,但如无法达成协议,则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综上

  在该案中,考虑到房产全部由小张的父母出资,双方结婚仅仅九个月后便离婚,时间很短。此外,小张在婚姻中无原则性的过错。律师认为,房产的大部分价值应归小张所有,但小赵仍有权享有小部分的房产价值。



作者:  编辑: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