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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美人士要当心,你身边的美容院或许深藏危险!

更新时间:2018年9月20日 16:10    内容来源:萧山司法   

  2017年初,在城区经营美容院的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王某,王某声称自己是某医院的美容医生,有从事医学美容的经验,还有医疗器械与药物进货渠道。两人一拍即合,李某提供美容店的场地,王某为客户开展打玻尿酸、肉毒素、美白针等医疗美容活动,双方按约定比例进行分成。

  2017年8月,王某在店内给顾某打“美容针”,顾某出现了头晕、呕吐、腹泻等症状,先后送往两家医院进行抢救治疗。此后,顾某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经调查,王某给顾某注射的系假药;顾某的伤情经鉴定系四级医疗事故,美容店承担完全的责任。该案移送到公安机关。后经法院判决,王某、李某因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近年来,医疗美容市场发展迅速,原本是开展皮肤护理的美容院纷纷转向医疗美容,然而这些美容院大多没有医疗资质,成了医疗事故高发场所和行业监管灰色地带,像李某、王某这样的美容院经营和从业人员,也成为非法行医罪的高发人群。那么,到这些美容院里进行“美容”到底靠不靠谱呢?

  律师解读

  本期主讲律师

  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 沈佩杰

  我们常说的美容分为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

  生活美容指的是

  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方面服务的行为。

  而医疗美容是指

  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医疗美容机构必须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美容的医生必须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

  没有资质擅自开展医疗美容将面临以下处罚

  首先是行政处罚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是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案例中,李某原来经营的是生活美容业务,而王某所谓的打“美容针”的行为属于医疗美容,需要具备医疗美容的资质。而且其使用的药物属于未经过我国食药监部门许可的产品,被认定为假药。结合案情,李某、王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构成了非法行医罪。

  律师提醒

  在此,律师要提醒广大美容院经营和从业人员,在没有获得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前提下,不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否则将承担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如果要进行医疗美容,务必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不盲从广告,拒绝低价诱惑,以确保生命安全与健康。



作者:  编辑: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