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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余只废染料桶随意处理致环境污染,涉案公司和人员都有罪吗?

更新时间:2018年8月10日 9:3    内容来源:萧山司法   

  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期间,某公司董事长李某与总经理张某在明知随意处置废染料桶可能会污染环境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将公司积存的3000余只(总重量超过3吨)的废染料桶(属危险废物)出售给无资质的个体回收者高某。徐某作为公司环保员,明知废染料桶系危险废物仍未能积极履行职责,放任公司随意处置。

  而高某只是在租用的加工点对这些废料桶进行清洗、销售,并将清洗后的废水连同残留物质直接排入自挖的渗坑,且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自然环境中,后被环保局查获。经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限值的三倍以上。

  那么,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环保员以及个体户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

  律师解读

  本期主讲律师 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曹钢

  涉案公司和人员是否都有罪呢?

  我们来仔细剖析下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分别对“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进行了列举。

  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并结合本案事实,可以看出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环保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将危险废物销售给无资质人员高某,且数量在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而高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非法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标准三倍以上,且利用渗坑排放、倾倒、处置含有重金属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也构成污染环境罪。

  该案经审理,法院判决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30万元;董事长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总经理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环保员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个体户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律师提醒

  因污染环境单位和个人被判刑的案例其实并不少见。那么这些案例对我们特别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哪些启示呢?

  第一,法院的判决体现了依法惩治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的态度,也依法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从审理结果来看,本案采用了“双罚制”,既对涉案的公司判处了罚金30万元,同时又对公司高管及直接责任人判处了主刑,并处附加刑罚金。对此,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应引以为戒,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开展生产经营,切勿唯利是图,导致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第二,2015年1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施行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司法机关,集中力量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行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是企业经营应严守法律底线,普通市民也有保护环境的责任与义务,任何污染环境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作者:  编辑: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