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萧山网 > 萧山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平台 > 律师点解—其他 > 正文

工伤纠纷中两个常见的误区

更新时间:2017年1月3日 10:20    内容来源: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 朱鑫元律师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员工发生工伤事故越来越多,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是逐年增多,我们在承办相关案件中常常发现有些企业、劳动者对于涉及工伤纠纷存在几个误区,从而导致无法正确处理。今特选取两个典型案例,帮助大家准确理解工伤的法律法规。

  误区一:只要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出现工伤事故,由员工自己负责“等条款,出现工伤后企业就不用赔偿?

  【案例回顾】

  2011年8月2日,陈某进入某家具公司上班,公司招聘经理告诉陈某,如果发生工伤,企业不承担责任,并在书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出现工伤事故,由员工自己负责,企业不负责赔偿“的条款。陈某也表示同意。2012年9月,陈某在操作机器时,手指卷进机器,导致右手食指和中指粉碎性骨折。公司认为自己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约定了公司不负责赔偿,因此只能由陈某自己承担损失。

  【律师解读】

  陈某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工伤赔偿。企业与员工签订的任何工伤免责条款是违法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明确,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误区二: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案例回顾】

  2012年2月9日,某企业员工王某骑电动车上班时与汽车相撞,造成左腿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未按交通信号灯行驶,应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后,王某认为自己构成工伤,要求企业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

  王某的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人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则不能认定为工伤。因此,并非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都能认定为工伤,还需根据劳动者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而定。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