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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奖要怎么约定?员工们要注意了

更新时间:2016年12月28日 14:31    内容来源: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 沈靖 李奇菲律师   

  撰稿人声明:本文律师点评系根据个案案情作出的法律分析,不能普遍适用,仅供参考。具体仍应根据个案案情作出综合分析。  

  【案情简介】

  案例:王某(乙方)任职于锦华公司(甲方),其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将于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于乙方的全年工作进行评定,如果乙方年终绩效考评结果为80分以上(满分为100分)的员工,甲方将根据乙方工作表现发放年终奖,并且不低于10万元。如果乙方工作表现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支付部分年终奖或不支付任何年终奖。”后郭某于2015年12月2日离职,诉讼中王某主张自己绩效考核为90分,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年终奖来源于企业当年的经营效益结合劳动者个人工作成果大小而定,受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而不是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诺成报酬,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自主分配权范畴。企业有权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单位奖金发放政策、设定奖金发放条件。本案中,锦华公司规定其员工只有工作到12月31日并在绩效考评中份数为80分以上方能计发年终奖,该规定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属于企业自主权决定范畴。王某需要对于自己年终绩效考核达到80分以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最终判决驳回王某关于年终奖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我国法律没有对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做强制性规定,因此关于年终奖的发放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由用人单位内部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否则劳动者需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引发败诉风险。

  现实中,也确实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用人单位,很有可能在员工入职时采取口头承诺的方式,激励劳动者积极工作,但在实现约定目标后不再兑现承诺。在此种情况下,律师建议劳动者在受到口头年终奖承诺时,主动要求签订书面约定,明确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发放时间、考核标准等;如未能签订书面约定的,劳动者应积极固定或搜集证据,形成证人证言或者录音资料等有效证据,避免因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导致败诉。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