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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不全是否该担责?

更新时间:2016年2月18日 16:10    内容来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张春霞律师   

  【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系类似于职业打假人,在萧山商品城某公司特意构买了某饮料,以该产品未标注营养成分表为由,要求十倍赔偿,特起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被告是否该承担十赔的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中,根据被告某公司提交的证据及法院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的调查,证实未标注营养成分表并不能说明食品是不安全的,营养成分表是预包装标签内容的一部分,未标注营养成分表只能说明预包装标签存在不规范的情形,由监管部门责令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行整改,重新标注标签后还可以再进行销售。且原告王某自认食品未造成其任何损害,原告王某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食品是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不安全食品,原告王某在庭审中陈述其购买该食品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赔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产安全的立法宗旨。故对原告王某的要求10倍赔偿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被告并表示愿意退货。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提出上述观点,法院最终支持了律师的意见。

  律师建议,在经济下行的大背景下,一方面食品安全存在很多隐患,老百姓谈食色变;另一方面,企业又承担了很大的经营成本及风险,以致给职业打假人提供了生存的机会。

  无论“职业打假人”的初衷如何,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却潜移默化地促成了中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改变着消费市场格局,同时对我国产品质量、消费领域的立法、执法也起到了弥足珍贵的完善作用。但走到今天,有些职业打假人已经逐渐变味,由最开始的打击假冒伪劣商品逐渐变为通过抠字眼,钻法律漏洞牟利。这些“职业打假人”令商家感到头疼,一般他们先给商家打电话要求“私了”,要求“私了”时,这些人往往会开出高于商品价格几倍的索赔额,有时还会抛出“让媒体曝光”、“诉诸法律影响不好”等带有威胁性的语言。而商家出于商业声誉考虑,认为自已产品可能是存在瑕疵,不愿意闹到法院,通常都会选择“私了”。促使他们借机敲诈,以此为营生并乐此不彼。

  因此,作为商家,应厘清法律关系,适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应加强产品质量的管理。而不是一味地姑息、纵容。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