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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结工程款虚开发票,面对刑事追诉悔不当初

更新时间:2015年12月22日 8:34    内容来源: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 王蓉   

  案例回顾:

  被告人李某与他人合伙挂靠某公司做工程,为到某公司结算工程款,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3%的开票费,向他人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价税合计900000元,支付开票费27000元。某公司已全额结转施工成本。后提供发票一方被查获,公安机关通过线索追查到李某等人。案发后,某公司已补缴企业所得税并交纳滞纳金。辩护人提出李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观恶性不大,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等意见,检察机关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律师点评:

  虚开发票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罪名。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此,虚开发票行为由违法行为上升为刑事犯罪。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1)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