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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需谨慎,欠薪罪是这样认定的

更新时间:2015年6月15日 15:15    内容来源: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 沈靖律师 李奇菲律师   

  【案情回顾】

  杭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系杭州某某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公司经营不善,于2013年拖欠公司30名员工全年的劳动报酬共计635544.81元。2013年12月底,经劳动监察相关部门协调后,王某与他人签订转让协议,变卖该公司的成品布料及机器设备,筹得资金35万元,并承诺三日内筹得剩余款项。2014年1月12日王某以逃匿等方式开始逃避支付员工工资,经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2014年1月20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变卖款中的33.4万元用于支付员工部分劳动报酬。被告人王某尚拖欠员工工资共计301544.81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杭州某某家纺有限公司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告人王某作为杭州某某家纺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起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标准的通知(浙高

  法〔2013〕93号)

  浙江省将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确定如下: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八万元以上的。 

  【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出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引起社会广泛反响,被认为是惩治欠薪恶行的“尚方宝剑”。但当时由于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各地运用这一法律武器惩治欠薪行为的案例还不多见。目前,全国绝大部分省份已经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

  从犯罪构成角度分析,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企业;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明确表示拒不支付他人劳动报酬,或者虽然表示支付,却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工资;本罪侵犯的客体为社会经济秩序及劳动者财产权;本罪的客观方面可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通过上述行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且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论处。 

  单位犯本罪会被处以罚金,这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应该片面的理解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可能是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如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携工资款潜逃并符合本罪的定罪量刑情节也可能被处以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两罪并罚。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