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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不容忽视

更新时间:2015年6月15日 14:22    内容来源:浙江臻尚律师事务所 钱岳峰律师   

  案例回顾:

  甲公司是杭州电子行业名企。2013年起,甲公司发觉订单减少。原来市场上出现了一家成为竞争对手的乙公司。乙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法定代表人朱某、股东张某、李某均为甲公司离职员工,曾与甲公司签订保秘协议。朱某等人利用其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低于甲公司的价格向某主要客户供应相同产品,给甲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律师点评:

  本案的关键点是:朱某等人知悉的甲公司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否属于甲公司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甲公司的技术信息部分可通过观察产品外部及测量获得,部分可通过网络查询获得,不属商业秘密;而甲公司的生产流程、某主要客户联系方式和货物要求等客户信息、供应商具体信息均不为公众所知悉,而且甲公司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采取了一定保密措施,应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朱某等人凭其原职务可接触到相关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相关生产流程,两家公司的生产流程完全一致,乙公司成立不久即获某主要客户大量订单,且其产品部件供应商大部分与甲公司的供应商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经营者不得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解决方案:

  甲公司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和朱某等四人立即停止侵犯甲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上述商业秘密,不得利用上述商业秘密从事同类业务的经营,直至相关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止,并共同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

  延伸阅读: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发展核心之所在。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公司间的人才流动已成为常态,伴随而来的商业秘密外泄也成为企业蒙受经济损失重要原因之一。为保障自身的正常发展,企业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护企业商业,如签订保密协议,通过设定双方权利义务来约束涉秘人员的行为,同时也能够在主张权利时有据可依。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