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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

更新时间:2015年6月9日 9:18    内容来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金梅芳律师   

  众所周知,在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即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但是,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打破了这一原则。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决定》第三十七条为: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则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也就是说,按照浙江省2014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8372元计算,那么2015年在浙江只要案件金额不超过14511.6元,又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的判决、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避免了以往有些当事人为迟延履行而恶意提起上诉的情形发生,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