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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有风险?萧山数人被判刑

更新时间:2015年5月20日 14:40    内容来源: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 王玥律师   

【案情回顾】

  张某是萧山人,十几年前开始经营五金厂,生意一直挺不错。2011年7月,张某以新注册的杭州某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的名义竞得了5亩工业用地使用权。张某在对该宗土地未作任何开发的情况下,于同年11月,采用“公司股权转让”的形式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以2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杨某等四人,非法获利90万元。在工商部门的公司变更登记中,只显示张某将五金工具公司股权转让给杨某等人,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并未明确股权的实际价格。

  杨某等人取得该工业用地使用权后,也没有进行任何开发利用,为非法牟利,4个月后杨某等人如法炮制,再次以“公司股权转让”的形式,将该宗土地使用权以350万元的价格倒卖给了李某。此事经群众举报案发。

【裁判结果】

  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抽逃出资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5万元;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抽逃出资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对另三名被告人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每人罚金21万元的刑罚。

【风险提示】

  作为本案的辩护人,在参与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笔者对几名被告人法律意识的极度缺失感到遗憾和惋惜。这其中有着商海里打拼十余年、经营企业数十年的老企业主,也有着年纪较轻受过高等教育的八零后,但这些人对于土地流传的法律规定、程序都知之甚少,头脑简单地以为以往没有因转让土地而被判刑的先例,从而放松意识。特别是由于不懂法,听闻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土地流转。孰不知,法律不因任何人不懂法而不予追究,任何的行为都要严格依法进行。

  土地转让行为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否则不仅扰乱了土地市场秩序,也会因此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涉及法律行为时,要多学习法律知识,咨询法律专业人士,进行专业分析,防范法律风险。

【法条释义】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其中第(三)项为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实际投资已达到合同规定的建设投资总额20%以上。



作者:  编辑: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