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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疏漏引起的纠纷

更新时间:2015年5月15日 8:46    内容来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张春霞律师   

  【案情回顾】

  2010年5月,原告某工艺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服饰有限公司间有业务往来。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被告指定第三方将织品送至原告处,并约定单价,但无书面合同,且送货单中仅标明了型号及数量。到当年6月底,双方共计发生加工费50万元,被告仅付款18万元,尚欠加工费32万元,原告预先暂开增值税发票面额计25万元,应被告要求余额暂未开具。2012年5月,原告通过邮政EMS寄交对账单催讨,但被告置之不理。此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于今年1月起诉。

  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一:原、被告是否存在加工承揽关系;焦点二:原告为被告加工的费用具体是多少?焦点三:原告起诉是否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被告辩称,1、与原告之间未发生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只是为第三方代收代付,而第三方称尚欠金额仅22.1万元;2、被告未收到对帐单,且对帐单也不能视作催讨,不引起时效中断,认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

  【律师评析】

  本案中,被告对原告提交已开具票面金额25万元的增值税发票、送货单、付款凭证予以认可。律师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加工承揽关系的合法凭证,而且被告已支付部分加工费,并将原告开具给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的行为,进一步印证原、被告之间存在加工承揽关系的事实,所以被告未与原告发生加工承揽合同关系的辩称,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另外,案件中原告补充提交了两份录音证据,其中有原告与被告提及第三方法定代表人之间的谈话内容,可以证实所涉总加工费为50万元。根据另一份原、被告双方法定代表人及第三方就本案所涉加工费的支付协商谈话录音,结合庭审中的发问,进一步印证了本案所涉的加工费总额。至于诉讼时效,因原告在两年时效到期前已向被告的工商注册地址寄交了对帐清单,故不存在超时效的问题。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律师的意见,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加工款并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

  律师建议,在交易过程,在开具发票过程中,应尽可能具体明确。送货单上不要仅写型号及数量,还要将每种规格型号的单价等重要项目标注清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同时,在书面证据缺乏的情况下,采用录音证据不失为亡羊补牢的一种很好的证据补强方式。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