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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立门户”的生产主管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更新时间:2015年5月13日 14:4    内容来源: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 章大勇律师   

  案例回顾

  某电子有限公司是主要生产、销售LED灯系列产品的实业公司,其生产销售的LED灯系列产品工艺先进、外观新颖、质量上乘,产品畅销国内外。张某作为某电子有限公司股东之一担任生产主管的重要职务,自1993年至2009年7月一直在某电子有限公司处工作,掌握着某电子有限公司包括LED灯系列产品技术图纸、生产工艺流程、生产成本资料、材料表、工人资料、客户资料及供货商资料等几乎所有重要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资料。这些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某电子有限公司多年来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开发和积攒的,不为公众所知悉,且能为某电子有限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所以某电子有限公司一直都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已构成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

  张某看到某电子有限公司的产品十分畅销,生意兴隆,有利可图,遂于2009年8月,在合同未到期且身为某电子有限公司股东之一的情况下擅自离开某电子有限公司。离开时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和公司章程,利用电脑私自拷贝并带走某电子有限公司大量的LED灯系列产品的技术图纸、生产工艺流程、生产成本资料、材料表、工人资料、客户资料及供货商资料等重要商业秘密资料,并利用这些商业秘密资料以第三人名义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某某电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与某电子有限公司同样的产品,来牟取非法利益。另外,张某利诱尚在某电子有限公司处工作并掌握着某电子有限公司技术资料等重要信息的六名技术员工在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形下到其成立的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担任技术骨干,共同侵犯某电子有限公司合法利益。

  律师点评

  张某利用非法手段窃取的某电子有限公司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设立并经营某某电子有限公司,生产与某电子有限公司几乎完全相同的产品,再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抢夺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客户资源,与某电子有限公司进行不正当竞争,给某电子有限公司造成了数百万元(包括销售利润损失、技术研发损失、人才培养损失等)的巨额经济损失。张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之规定,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延伸阅读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判断标准。

  第一、某电子有限公司所拥有的LED灯系列产品的技术资料、产品材料表、产品工艺文件等技术资料,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已构成商业秘密。

  第二、某电子有限公司所拥有的LED灯系列产品的技术资料、产品材料表、产品工艺文件等技术资料,已经过某电子有限公司采取了专门的保密措施。

  第三、张某实施了秘密窃取某电子有限公司LED灯系列产品的技术资料等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

  第四、张某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某电子有限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