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新三板、IPO操作中的税务问题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5年4月28日 13:49 内容来源: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 王宁晓律师
案例回顾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IPO项目操作中,拟挂牌、上市公司整体变更、股改中,经常会遇到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拖欠税款等必须要解决的税务问题。而这些税务问题的存在将直接影响公司的新三板挂牌或IPO。
比如浙江XX股份有限公司在新三板挂牌过程中,就因为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按营业收入的5%核定征收,后因所得税征缴万式变化导致该XX公司存在补缴税费并被处罚的情况,而由此引发了该XX公司因为有可能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事项,而导致其不符合“合法规范经营” 挂牌条件,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公司或证监会“驳回”挂牌申请的可能。
律师点评:
以上案例的关键点是,律师在前期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告之企业及时补缴,并由税务机关出具已经补缴的书面证明以及该处罚是否属于重大处罚事项的意见。否则,极有可能导致XX公司的新三板挂牌申请会被“驳回”。
律师在对该XX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及时发现这一问题,并作出补救的措施。并在之后律师出具的新三板挂牌、IPO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中,合理、合法的将该问题进行解释。
首先,公司采用核定征收的纳税方式系依法获得税务机关批准。2014 年XX 月XX 日,浙江省XX市XX区国家税务局出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同意对该公司采用核定征收纳税方式。
其次,税务管理部门给予该公司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具有合法牲。
根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 条的规定: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根据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试行))》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解决方案:
那么,经律师核查后认为,根据上述规定,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是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两种方式。而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获得管辖税务机关的批准。
结合本非诉案件的具体情形,浙江XX公司的核定征收方式纳税取得了有权部门的批准,因此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试行))》的法律规定。
同时,经过多次沟通协调,管辖税务机关也出具了书面文件,确认浙江XX公司核定征收纳税方式是根据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具体情况, 属于正常的所得税征收方式调整范围,而与公司财务是否规范无直接或必然的关联性。
然后,经过多次沟通协调,管辖税务机关也出具了浙江XX公司的行为尚未因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公司属于系因征收方式调整而补缴税费及滞纳金的情形,而所受行政处罚并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处罚事项的情况说明。
最后,浙江XX公司控股股东也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公司今后一定加强纳税工作的管理,如果因税务问题导致公司产生税费、滞纳金和、罚款等经济损失的,由控股股东本人及时、足额地向向公司赔偿其所发生的与此有关的所有损失。
综上所述,经过律师的全面分析及指引,认为在采取以上措施并确定税务部门的文件证明后,浙江XX公司的税务问题是符合挂牌、上市公司“合法规范经营”的法律要求的。
延伸阅读:
在很多情况下,拟挂牌新三板或IPO上市的公司在其历史沿革中,大多是从有限责任公司经股改而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在这一股改的构成中,很多企业因发票问题被处罚、公司整体变更时股东未缴税款或者是公司因征收所得税的方式发生变化,而导致未补缴而被处罚或处以滞纳金,也有的是股东未缴纳转增股本时的个人所得税、乃至是报告期内会计政策的调整,导致期末应交税费余额较高等问题而被处罚。而这些税务问题的存在将直接影响公司的新三板挂牌或IPO。
因此,由于很多企业实际经营的现状,在企业转型、股改,以及挂牌或IPO的过程中,税务问题必须引起公司股东及律师、会计师的重视。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