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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KTV涉嫌著作权侵权,如何索赔

更新时间:2015年4月7日 9:55    内容来源:   

  案件回顾

  去年8月份以来,XXXX公司发现郑州市数家KTV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XXXX》、《XXXX》等多首音乐电视作品。该公司遂偕同律师、公证员到郑州市辖区多家KTV取证。

  据悉,XXXX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享有《XXXX》等200余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去年7月8日,XXXX公司取得XXXX公司授予的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排他性专属授权,包含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200余首作品的放映权等专属权利,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方提起诉讼,有效期一年。

  去年11月,XXXX公司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维权诉讼,以未经授权非法使用歌曲为由将郑州市17家KTV告上法庭,案件涉及200余首音乐电视作品,请求法院判处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50余万元,并支付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此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原告XXXX公司与涉案的10家KTV达成了调解协议,经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这10家KTV的起诉。调解成功后,10家KTV经营者纷纷表示此次侵权纠纷皆因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对著作权相关法律不太了解。“我们的电脑点播软件都是向郑州一家正规公司购买的,歌曲也是系统里自带的,以前一直认为即使构成侵权也是郑州公司侵权。经过这次纠纷,才知道只要是用于商业用途,并以此营利就必须付费。”

  另据了解,从案发后至案件审理时,有4家涉案KTV因经营不善关闭,原告遂撤回了对该4家KTV的起诉。至此,郑州市法院受理的17件KTV侵权案件撤诉14件,法院对剩余的3起案件继续审理。

  12月22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下余3案作出一审判决:XXXX某KTV等3被告停止放映并从KTV曲库中删除《XXXX》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按照每首歌500元的标准赔偿原告XXXX公司经济损失;驳回原告赔礼道歉等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XXXX公司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XXXX公司依据双方所签的《音像著作权合同》,已取得了相应的权利,具备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XXXX某KTV等3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播放设备在其经营的公开场所以卡拉OK的形式放映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对作品的放映权及相应的财产权。

  3被告侵犯了原告对作品的放映权及相应的财产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由于被告侵害的是原告的著作财产权,非人身权,故不适用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方式。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侵权赔偿的规定,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主要赔偿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鉴于原告未提交其具体所受损失以及证明被告所获利益的证据,法院结合本案被告的侵权情节、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作品的市场价值、使用相关作品的付酬标准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每首作品500元。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