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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不构成工伤该如何维权

更新时间:2020年10月26日 12:39    内容来源:萧山网-萧山日报   

  事件起因:去单位路上发生事故

  2019年6月,李阿姨与杭州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口头约定,李阿姨为公司食堂采购食堂饭菜所需材料及提供日常用餐服务,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2020年5月的一天,李阿姨按照往常一样,早上去公司前先去市场买菜,买完菜后在去公司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经认定,李阿姨负事故全部责任。

  李阿姨因该次事故造成身体受伤、物品破损、上班缺勤等损失,思来想去认为自己是去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司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带着这样的想法,李阿姨向公司提出自己的要求。公司认为,李阿姨不符合劳动部门认定的构成工伤的条件,因而拒绝赔偿。为此,双方产生纠纷。

  交涉无果:提起诉讼依法维权

  在几番交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2020年8月,李阿姨带着街道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和案件相关证据材料来到了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在核实了李阿姨的资料后,中心负责人孙主任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场受理了李阿姨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专职法律援助律师王律师承办该案件。

  了解事情经过后,王律师帮助李阿姨认真分析了案情,并进行了法理解释,交通事故双方均系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既然李阿姨负全责,那就无权向无责方主张赔偿。另一方面,是否能够认定工伤,李阿姨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李阿姨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支取养老保险;二是该次交通事故是李阿姨全责,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王律师的观点,李阿姨与公司双方符合提供劳务者受害的情形。为此,王律师及时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要求公司承担赔偿的民事诉讼。

  据理力争:合法权益终得维护

  法院在开庭前安排了调解,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公司仍以李阿姨不符合构成工伤条件并且自身负事故全责为由,拒绝赔偿。王律师据理力争,提出李阿姨与公司构成的虽然不是劳动关系,但属于劳务关系。在劳务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有大小,李阿姨终归是在从事工作内容相关的活动,为该公司提供服务的时候产生了损害。最终,在王律师与调解员共同努力下,公司承担了该次交通事故的部分损失。且公司当场向李阿姨履行完毕,一次性了结了纠纷,本案得到圆满解决。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在不构成工伤的情形下,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之规定,援助律师的观点为李阿姨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李阿姨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公司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作者:  编辑: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