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萧山网 > 萧山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平台 > 律师点解—人事合同 > 正文

想开店却被房东“坑” 租客起诉维权获赔偿

更新时间:2020年9月8日 19:31    内容来源:萧山网-萧山日报   

  签好合同,付掉租金,当章先生满心欢喜地装修好麻辣烫店,准备大展身手之时,却遇到了一个尴尬的问题——由于他承租的房屋不符合相关条件,不能办理营业执照。

  新店开业就差“临门一脚”,章先生为此犯了愁。几经打听,他了解到,房东赵某曾将此房屋租给前一任租户用于经营水果店,但该租户在水果店试营业期间也遇到跟自己一样的状况,只能被迫关门。

  “房东这样做,不是明显的欺骗行为吗?”咽不下这口气的章先生,愤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赵某将房屋出租给章先生开麻辣烫店专用,租期为一年,即自2019年7月28日至2020年7月28日,每年租金为8000元,押金1000元。

  事后,章先生向赵某支付押金及第一年租金后,开始装修店铺,并购置了经营麻辣烫店所用的炉灶、冰柜等器具。同年8月4日,章先生准备办理营业执照之际,却被有关部门告知其承租房屋不符合办理条件。因此,虽麻辣烫店已经装修完毕,但章先生却一直未能营业。

  对于自己遭受的损失,章先生要求赵某退还租金、押金,赔偿设备损失、装修损失、人工费损失等经济损失共2.1万元。

  法官调查后发现,案涉房屋是一间车库,不仅没有房屋产权证,也没有相应的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筑审批手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租人赵某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章先生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鉴于合同无效,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章先生应及时腾退房屋,已经购置的开麻辣烫店所需设备,可由其自行搬离。而赵某应向章先生返还收取的租金及押金。

  最终,法院判决赵某返还章先生租金8000元、押金1000元,并赔偿损失2000元。与此同时,章先生也要做好腾房工作,并按照他实际对房屋占有的时间,把相应比例的钱款赔偿给赵某。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承租人在与出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前,承租人需审查租赁物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其有无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否则将可能导致不必要的纠纷,且合同自始无效。

  另外,若租赁合同签订前租赁物不符合上述条件,不建议承租人承租这类租赁物;若承租人明知上述情况但仍有强烈的租赁意愿,应充分考虑租赁合同可能无效带来的风险。



作者:  编辑: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