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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提解约成被告 对新行当需理性合作

更新时间:2020年3月30日 10:16    内容来源:萧山网-萧山日报   

  拥有700多粉丝的网红,带货能力却不如预期的好,甚至在合作期间线上网店一度出现了入不敷出的情况。商家认为网红违约,于是提出解约。网红则认为商家违约,将商家告上了法庭。近日,萧山法院审结了这么一起案件。

  王小夏(化名)是一名抖音账号拥有730万粉丝的网红,常在抖音、快手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人气很高。杭州某服装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看中王小夏的带货潜力,去年5月1日与王小夏签订了《互联网商务合作合同》,约定以王小夏的名义开立社交平台账户和销售账户,用于销售公司产品。

  王小夏依照服装公司的要求,去年5月至6月,在抖音、快手、微博等平台开展对产品的宣传推广工作。然而,同年6月下旬,服装公司突然发函要求单方终止合作项目,理由是王小夏未按约开展宣传推广工作。王小夏一头雾水,认为自己一直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宣传推广,并无不妥。反而是服装公司拒绝分配利润、支付保底收益,构成严重违约行为。

  协商不成,王小夏将服装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解除《互联网商务合同》,并支付保底收益125万元及违约金37.5万元。

  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解除王小夏、服装公司签订的《互联网商务合作合同》,服装公司需支付王小夏保底收益40万元及违约金12万元。

  “这是一起发生在商家和网红之间的商事纠纷,根源在于网红的带货能力未达到商家预期,商家继续与网红合作将无利可图。”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服装公司和王小夏之间的《互联网商务合作合同》不是商家想解除就能解除的。该合同合法有效,它要求双方均应接受合同的约束,并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法庭上,王小夏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完成相关合同义务。但是,王小夏所主张的保底收益的计算标准、计算时间与法院最终查明的事实不完全相符。区法院依据相关证据进行了计算,支持了王小夏的部分诉请。

  另一方面,服装公司虽辩称王小夏违约在先,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同时,服装公司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据证明,王小夏的“带货”能力未达预期,导致其淘宝店铺在合作期间入不敷出。

  法院审理后认为,即便服装公司在合作中未能获得预期收益,这也不是拒绝向王小夏支付约定保底收益的合理理由,服装公司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违约。

  法官提醒:

  网红带货新行当,理性合作第一条;都说水深乱象多,签订合同要看牢;权利义务订明确,细节也要理清爽;莫瞧粉丝数目多,可能存在虚泡泡;收益报酬商量好,违约金额别太高;合同履行靠双方,出现问题毋慌忙;单方终止须谨慎,解除应该先协商。



作者:  编辑: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