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萧山网 > 萧山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平台 > 律师点解—人事合同 > 正文

“让太太创业,我做司机”就不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了吗?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31日 16:43    内容来源:萧山司法   

  最近由靳东、蓝盈莹、田雨等实力派演员主演的《精英律师》在东方卫视热播,剧中出现的与现实不相符的桥段引起热议。

  在第二集中,罗槟客户的前员工章柯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罗槟和新助理戴曦前往告知章柯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戴曦出于对章柯创业处境的同情,告诉他竞业限制协议仅对其本人有效,章柯可以用其太太的名义去创业、见投资人,由章柯做司机。

  且不说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律师对当事人的忠诚义务,如果章柯真的以戴曦所说的形式创立公司,是否真的能规避竞业限制义务呢?

  律师分析

  本期主讲律师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 孙建萍 律师

  一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竞业限制义务。

  目前法律涉及竞业限制的有如下条文: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

  我国法律允许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设定竞业限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由用人单位向前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则不得从事与前用人单位相竞争的业务;另外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条款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为前提,通过对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从而实现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目的。

  二

  以太太的名义创业,是否能规避竞业限制义务?

  根据目前法院判决的相关案例,劳动者的配偶从事与劳动者前用人单位相竞争的业务,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认定为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依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01民终1118号裁判书,法院对该问题的观点为: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进行投资、收益的行为,一般可以推定另一方参与投资经营行为。即使双方财产上相互独立,但对于信息、渠道等仍存在共享,劳动者妻子从事同一行业对于原用人单位的经营难免产生影响。此外,夫妻一方的收益一般均用于家庭生活,劳动者亦可从中受益,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及经营成果和劳动者也密不可分。由此可知,劳动者对于原用人单位所应遵守的竞业限制约定包括了对于配偶的约束。

  律师建议

  基于诚信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后,就应严格遵守,切莫为了眼前的利益而钻法律空子规避应当承担的义务,否则会面临更为严厉的违约金和法律制裁。

  作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时候,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和劳动者充分协商,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同时,尽力帮助劳动者理解条款,减少纠纷的产生。



作者:  编辑: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