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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怀孕被辞退,要求经济补偿金的结果却大相径庭,这是为何?

更新时间:2018年12月18日 17:34    内容来源:萧山司法   

  萧山姑娘小冯与好友小陈于2018年3月24日一起入职某科技公司,两人均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合同期限三年,月工资5000元。同时,两人均签署了正式录用条件确认书。试用期间,两人都存在业绩未达录用条件的情况。

  6月上旬,小冯经检查确诊怀孕。公司以小冯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其辞退,但是却留用了小陈。小冯表示,自己是怀孕女职工,公司这么做是违法辞退。为此,小冯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5000元,却未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

  到了9月底,小陈也怀孕了。公司以小陈不符合录用条件、无法胜任工作且拒绝公司为其调整岗位为由,将小陈辞退。小陈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1万元。这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却支持了小陈的仲裁请求。

  两位好友一起进的公司,同样是因怀孕被辞退,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的结果却大相径庭,这是为何?

  律师解读

  本期主讲律师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林子

  该公司在辞退小冯时,小冯尚在约定的试用期间内,同时小冯也在录用条件确认书上签字确认,这就意味着小冯在试用期应当达到录用条件的要求才可以成为正式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小冯的劳动合同关系,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也是基于此条规定,驳回了小冯的仲裁申请。

  而公司在辞退小陈时,小陈已经是正式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小陈被辞退时系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辞退小陈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系违法解除。仲裁委也是基于上述理由,认定公司辞退小陈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遂支持小陈的经济补偿金请求。



作者:  编辑: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