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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却未得到支持,这是为什么?

更新时间:2018年11月18日 17:28    内容来源:萧山司法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到员工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一定期限的二倍工资,也就是大家常说的双倍工资。然而,萧山小伙小谢认为自己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却未能如愿获赔双倍工资,觉得有点冤,那又是怎么回事呢?

  案例回顾

  小谢系某科技公司员工,双方于2015年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合同到期后,小谢就离开了公司。时隔一年后,公司联系小谢让其来上班,小谢同意了,并于2017年5月份到职。但这次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月工资为6800元。

  今年3月,小谢在上班时遭受同事人身威胁,遂其将此事报告给公司领导。谁知公司未对此事作出处理,小谢认为公司系变相赶人,就提出了口头离职,公司也同意了,但未予结清工资。之后,小谢多次联系公司领导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公司却不予理睬。于是小谢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3600元,以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应付双倍工资。

  仲裁庭上,该科技公司提交了2015年初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合同书约定:本劳动合同到期,若双方没有异议,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并无中断过,是小谢向公司请假回老家造房子,房子造好后,他在2017年5月份回来继续上班。

  仲裁员经审理,认为小谢对合同到期后离职的事实举证不能,主张二倍工资一年仲裁时效已过,对于小谢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那如果遇到类似问题,该如何处理呢?

  律师分析

  本期主讲律师 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林子

  该案涉及了有关劳动合同的两个焦点问题:

  第一,劳动合同期限延长问题

  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七点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双方实际履行了该约定,劳动者以延长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根据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显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一年期限到期后,合同期限视为自动延长。小谢若要主张二倍工资,需要举证证明,其在合同到期后离职的事实或者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中断的主张。然而,小谢无法提供该期间在其他单位就职的证据或者其他相应的已离职证明材料,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第二,主张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

  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第三点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二倍工资的支付最长不超过11个月。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一年届满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该案中,小谢与公司自2016年4月开始建立劳动关系满一年,双方可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此,小谢可主张二倍工资对应的时间应为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二倍工资一年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应为2017年4月1日。截止到2018年3月31日,小谢要求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已过。基于此,仲裁庭对小谢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

  对于企业来说,员工入职后,必须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很可能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员工离职时,应及时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结清工资,以免引起更大的诉讼风险。

  对于员工来说,一旦企业故意拖欠工资不付,可以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若通过仲裁的方式维权,应当先行固定证据,看清仲裁时效。



作者:  编辑: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