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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空调时工人不慎受伤,损失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更新时间:2018年10月18日 17:24    内容来源:萧山司法   

  今年5月,萧山的裘女士在某知名电器商行购买了一台中央空调,双方约定由该商行负责上门安装。该电器商行将空调安装工作发包给施某,几天后,施某带着安装团队到了裘女士指定的地点进行空调安装。为提高安装效率,施某找来熟人黄某来帮忙打洞,并说好按照30元一个洞的标准进行结算。

  在施某告知黄某打洞点位后,黄某拿出工具开始操作,谁知突然一块石片崩飞,黄某被划伤了眼睛。虽经住院治疗,黄某的右眼还是基本丧失了视力,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黄某受伤后,涉事各方均认为己方无责,拒绝承担赔偿责任。黄某找到律师,要求起诉施某、电器商行、裘女士三方共同赔偿其损失。

  律师解读

  本期主讲律师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林子

  施某、电器商行、裘女士三方到底有没有责任?

  律师承办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详细分析。

  首先,裘女士在购买中央空调时,已经包括了空调的安装服务,实际施工的施某团队又是由电器商行一方决定的,裘女士在施工过程中也没有到现场指示,不存在选任、指示上的过失。律师认为裘女士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该电器商行将中央空调安装工作发包给施某,然而施某团队不具备中央空调安装资质,电器商行在选任上存在过错。如果施某雇佣的员工在空调安装过程中受伤了,电器商行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最后,来看本案的关键

  即施某和黄某之间的关系。黄某虽然是施某叫来打洞的,但是打洞工具是由黄某自备、打洞的报酬也是按照打洞数量进行结算。黄某在打洞过程中,不受施某的直接管理,若当天没有发生意外,黄某在打好洞后即可离开,工作时间不受限制。综合前述情况,应当认定施某与黄某之间系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承揽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选任或者指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黄某并无相应的空调安装资质,被施某叫来打洞。而打洞属于安装的一部分,因此施某存在选任上的过失,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虽然电器商行选任无资质的施某存在过错,然而其只能对施某雇佣的员工承担过错责任,不应当基于前述选任过错对黄某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施某承担黄某20%的赔偿责任,电器商行和裘女士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个人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发生人身损害后的责任承担全然不同。

  生活中常见的还有家庭装修中的油漆、木工等,可以采用雇佣方式,点工做活;也可以采用承包方式,按成果支付报酬。作为业主,若采用承包方式,建议选用有资质的装修公司;作为干活的个人,若系承揽关系,建议及时检查、维修、更新自己干活的工具,同时投保短期意外险,求个心安。

  目前空调购买高峰已经来临

  律师建议,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购买空调时都应该将安装义务进行书面约定,以免后患。



作者:  编辑: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