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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加班能够获得加班费吗?

更新时间:2017年2月23日 11:1    内容来源: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 李艳红律师   

  【案情介绍】

  钱某在一家公司从事财务工作。由于工作任务较重,有时,她在 8 小时内完不成任务,便自动加班。一年以后,钱某难以承受较重的任务,不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但她要求公司支付自己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并出示了考勤记录。然而,公司拒绝了她的要求。 钱某说,自己在履行合同期间经常超时工作,具体超时工作时间有据可查,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超时工作应计发加班费,但公司从未支付过自己加班费。现在双方劳动合同已终止,公司应当结算支付一年内的加班费。可该公司人事经理说:公司实行计时工资制度,并配套实行加班制度,只有经公司同意并办理必要手续的加班才能支付加班费。钱某虽然有延时加班的考勤记录,但这是她自愿延长工作时间,并且没有办理过相关审批手续。钱某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做法不符合公司的加班制度规定。争持不下,你认为谁对?

  【法律分析】

  《劳动法》第 4 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该条规定表明,企业依法应当对企业内的规章制度予以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内容包含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根据该条规定,企业自然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可以规定适当的加班审批程序,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费。企业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应是企业管理和争议处理的依据之一。

  【本案总结】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费。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钱某平时的延时加班不是由公司安排的,而是钱芳自愿进行的,且未履行公司规定的加班审批手续。因此,钱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要求缺乏依据。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