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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内女职工协商解约后可否反悔?

更新时间:2017年2月16日 16:18    内容来源: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 王家宝律师   

  【咨询内容】

  李某于2015年12月入职萧山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6年10月27日,李某填写了员工移交单,移交单注明离职形式为结构调整,并于当天离职。次日,公司开具退工单和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但在2016年11月,李某提出仲裁申请,以自己处于“三期”为由要求与科技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原来,李某在2016年11月10日经诊断被确诊为已怀孕三个月。

  【律师解答】

  虽然法律禁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三期”内女职工行使解除权。

  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依据该法第39条,在劳动者存有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

  由于目前现有证据表明双方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相信即使李某申请仲裁,仲裁委对李某的请求应当不予支持。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