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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否单方面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16年12月5日 15:19    内容来源: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 袁小霞律师   

  【案例回顾】

  2015年初,陈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初,陈某因上班迟到被公司处理,陈某不服公司处理,到公司吵闹且动手砸毁公司财物。事后,公司以陈某故意损毁公司财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陈某对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结果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司依据该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是否成立,关键看公司的规章制度有无将“故意损毁公司财物”规定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案例中的公司在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了员工故意损毁公司财物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形之一,并规定出现该情形的可以对员工做辞退处理。且在陈某入职时,公司已就该员工手册内容对陈某进解释和学习,并有陈某签字为凭。因此,公司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陈某的仲裁请求。

  企业在员工发生工伤后,可以就工伤待遇和员工协商,并自愿达成协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自行协商调解可以节约仲裁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但协商调解的时间点要注意掌握在劳动能力鉴定后。劳动能力鉴定之前,员工因工伤造成的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尚不明确,工伤待遇无法预测,因此,此时达成协议,劳动者可能因赔偿金额上的差距重新提出赔偿要求,而达不到节省时间、经济成本的目的,劳动者要求也往往会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及法院的支持。反之,在劳动能力鉴定后达成赔偿协议,因有明确计算依据,达成的赔偿协议,排除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手段签订的,一般认定协议双方应遵守履行。另外,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劳动者所能享受的工伤待遇有明确规定,在签订协议时要注意把赔偿款所包含的工伤待遇项目按《工伤保险条例》例举完整。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