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萧山网 > 萧山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平台 > 律师点解—人事合同 > 正文

用人单位未缴纳医疗保险职工发生单方全责交通事故,该如何赔偿?

更新时间:2016年11月2日 16:3    内容来源:浙江浙联(萧山)律师事务所 钱春燕律师   

  案情回顾:

  2014年除夕,王某骑摩托车与妻子前往亲戚家吃年夜饭,酒足饭饱后,王某骑摩托车带妻子回家。王某饮酒过多,天黑光线昏暗,通过狭窄的桥面时,王某不慎撞上栏杆。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无证未戴头盔醉酒驾驶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妻无责任。王某伤情较为严重,成为植物人。因王某系单方交通事故,全责又无医保,王某高额医疗费能否有着落?王某与某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期间为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

  案例分析:

  2011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说明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法定义务,因用人单位未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因王某系单方全责交通事故,不存在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医疗费的问题。故对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因用人单位未为王某缴纳职工医疗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应在医疗保险范畴内赔偿王某的损失。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