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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工伤员工自行协商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16年9月9日 9:9    内容来源: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 陈勇律师   

  案例回顾

  2015年初,陈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4月,陈某因工受伤,2015年5月被认定为工伤,2015年7月劳务公司与陈某就工伤待遇进行协商,并自愿签订赔偿协议书,劳务公司支付了赔偿款。2016年5月陈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能力障碍8级,陈某得知其得到的赔偿款少于8级工伤待遇标准,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律师点评

  企业在员工发生工伤后,可以就工伤待遇和员工协商,并自愿达成协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自行协商调解可以节约仲裁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但协商调解的时间点要注意掌握在劳动能力鉴定后。劳动能力鉴定之前,员工因工伤造成的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尚不明确,工伤待遇无法预测,因此,此时达成协议,劳动者可能因赔偿金额上的差距重新提出赔偿要求,而达不到节省时间、经济成本的目的,劳动者要求也往往会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及法院的支持。反之,在劳动能力鉴定后达成赔偿协议,因有明确计算依据,达成的赔偿协议,排除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手段签订的,一般认定协议双方应遵守履行。另外,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劳动者所能享受的工伤待遇有明确规定,在签订协议时要注意把赔偿款所包含的工伤待遇项目按《工伤保险条例》例举完整。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