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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留置权的行使

更新时间:2016年5月18日 15:53    内容来源: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 沈靖 李奇菲 律师   

    撰稿人声明:本文律师点评系根据个案案情作出的法律分析,不能普遍适用,仅供参考。具体仍应根据个案案情作出综合分析。

  【案例回顾】

  原告杨某诉称:被告与原告系半成品裤加工关系。自2013年8月15日起,原告分多次将原材料涤纶长丝等送至被告处加工半成品裤,期间被告将少量已加工出来的半成品裤交付原告时,原告发现半成品裤系次品。此后,被告因半成品裤质量有问题,就一直拖延,既不交付半成品裤,也不与原告协商次品裤的赔偿问题。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交付珍珠绒白胚半成品裤2575公斤,如不能交付,则折价赔偿原告原材料款34526.95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马某辩称:原料第一次是原告送过来的。加工好的成品是1966.2公斤,其中315公斤因质量问题,被告同意扣除。原告分二次拉走189公斤、713公斤成品,剩余748.5公斤成品及315公斤次品在被告处。原、被告之间的加工业务持续了一个多月时间,加工费按5元一公斤计算,原告要支付加工费6731元。原告没有支付过加工费,如原告支付加工费,被告会把剩余原料及成品交付给被告。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马某间曾有裤胚加工业务往来。由原告提供原材料,网络丝1719公斤、长丝1012.7公斤、氨纶一箱,被告马某加工成裤胚后交付给被告。加工业务完成后,被告马某共交付裤胚902.7公斤,退还长丝382.26公斤,其余成品裤胚及原料均在被告处,原告未支付分文加工费。

  【案件审判】

  法院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马某间的加工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本案被告马某已向原告部分交付成品裤胚,但原告未支付分文加工费,因此在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时,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故本院认为被告马某未向原告交付剩余裤胚及原材料系其行使留置权,本院对其答辩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杨武光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承揽人的留置权,是指定作人未依约承揽人支付报酬、材料费等价款时,承揽人有权留置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并从中变价受偿以担保其债权得到偿还的权利。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揽人应在满足以下条件时行使留置权:(1)承揽人占有工作成果,即承揽人尚未将工作成果交付定作人;(2)承揽人占有工作成果的原因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承揽合同。(3)承揽人占有的定作人的财产须为动产,不动产不得留置;(4)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材料费等价款,并且该价款已届履行期。

  在满足上述要件时,承揽人得以留置工作成果,以担保其债权的实现。在定作人未向其清偿债务之前,承揽人有权利拒绝定作人提出的交付工作成果的请求。这也是本案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故此,在订立承揽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价款支付时间,并按承揽合同约定履行双方义务。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