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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送货单上签收人员身份的重要性

更新时间:2016年7月1日 15:43    内容来源:浙江萧剑律师事务所 萧仙律师   

【案情回顾】

  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间,甲、乙两公司发生货物买卖的合同关系,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货,乙公司支付货款。但到2014年7月后,乙公司停止向甲公司买货,且对所欠货款拖延不付,甲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所欠货款。起诉时,甲公司提供合同、送货单、发票等证据。第一次开庭时,乙公司表示其中一部分货没有收到,列举出其中哪几个人签字的货没有收到,并认为该几人不是乙公司员工。为此甲公司申请法庭延期举证,庭后,经甲公司的多方打听,得知乙公司否认的在送货单上签字的几个人现仍在乙公司上班,经联系后表示不愿出庭作证。最终乙公司通过向公安机关调取居住证登记信息等相关证据,并提交给法庭。第二次开庭时,乙公司在这些事实和证据面前,表示出了调解的意愿。甲公司拿到了应得的货款。

【律师点评】

  买卖合同中,根据平时的交易习惯,一般都是由卖方将货送到买方,由买方在送货凭证中签字作为依据。但作为买方在送货凭证中签字的人一般不会是法定代表人,大多是仓库中的人员,该种人员一般流动动比较大,有些也没有参加社会统筹,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等到诉讼时,买方就会对签字人员的身份及有效性提出异议。因此通过本案,特别是买方平时需要注意的是对签收人员的身份一定要有对方确认的依据,为今后维权准备充分的证据。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