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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谁提供劳务?与谁成立雇佣关系?

更新时间:2016年6月15日 9:49    内容来源:浙江周培敏律师事务所 周培敏律师   

  作者声明:本文解析焦点是根据个案案情作出的个人分析,仅供参考,欢迎指教。

  【案情回顾】

  周先生从2001年前后进入一家家具公司从事家具制造工作直到现在已有15年了,月平均工资5000左右。虽然到2012年8月,周先生按照法律规定到了退休年龄,但是公司没有要求周先生退休,周先生就一直从事家具制造工作至今。2015年8月29日上午9时许,周先生正在工作,在压刨木条的过程中,因其中一根木条的张结大引起受力不均造成跳棒,周先生在抓棒过程中左手拇指被卷入压刨机滚筒中受伤,随后立即被送往医院,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垫付医疗费。后来,周先生被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人体损伤十级残疾,就要求公司对自己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周先生认为除医疗费外的其他损失的赔偿与公司协商无果,便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一审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周先生主张与家具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其为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所以周先生必须承担其与家具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的举证责任。然而因周先生尚未举证证明其与家具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因此不支持周先生要求家具公司赔偿因遭受人身损害而造成的损失的诉请,判决驳回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周先生对判决结果仍然不服,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正在上诉过程中。

  【解析焦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周先生受伤时为谁提供劳务,与谁成立劳务合同关系?

  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中有足以证明周先生受伤时是在为家具公司提供劳务,与家具公司成立雇佣关系的证据。首先周先生月工资5000元左右,收入稳定,符合雇佣关系的工资收入形式。其次提供的电话录音资料及主要文字说明反映出周先生在家具公司工作15年,两者存在雇佣关系。第三周先生与证人一起在被上诉人公司工作15年,证人在事发时一直在现场,目睹了事发的经过,并且事发后与家具公司总经理一起将周先生送至医院,其证言能够证明周先生和家具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最后由家具公司提供的医疗费结算发票证据能够证明家具公司因雇佣关系对周先生受伤的事实存在赔偿责任。

  因此认为周先生受伤时是为家具公司提供劳务,应与家具公司成立雇佣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