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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6年6月8日 9:46    内容来源:   

  【案例回顾】

  徐某,男,1983年5月10日生,系南通某劳务公司职员。2014年6月29日上午,徐某受公司安排至海宁市某建筑工地工作,不慎从烟道预留洞头坠落致头部、颈部、胸部、腹部等多处受伤。2014年10月23日,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14年12月23日,嘉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申请人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三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徐某出生河南省淮滨县农村,年迈父母是农民,没有经济来源,已,妻子张某无业,既要照顾父母和生活不能自理的徐某,又要照料两个年幼的孩子,生活特别困难,无力支付律师费用。走投无路的张某向嘉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站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工作站值班工作人员在安抚张某情绪并详细了解事情经过后,认为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复核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意给予其法律援助,并报送申请至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承办该案。

  法律援助律师仔细研究案情,认为双方当事人对部分医药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项目较为明确,因此主动与仲裁委进行联系,并帮助起草仲裁申请书请求对部分请求先行作出裁决,仲裁庭在综合考虑当事人的情况后,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先行裁决,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合计15475.6元。后用人单位因对劳动能力鉴定级别产生疑问,又向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考虑到徐某生活比较困难,且就医用药还会产生其他一些费用,工作站工作人员、援助律师与申请人一起,驱车赶往用人单位所在地,与企业主进行协商,经过调解,用人单位同意垫付部分医药费及生活费6万元。2015年5月20日,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再次鉴定,维持了徐某伤残等级三级。2015年8月12日,徐某请求追加建筑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仲裁庭根据徐某的申请也追加了建筑公司。

  由于徐某方与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与实际建筑施工企业就赔偿数额和分配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该案的调解工作很难进行。工作站在综合考虑整体案情后认为,该类案件不宜通过漫长的法律程序予以解决,调解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最佳途径,与仲裁庭沟通后,邀请了法院法官一同来化解争议。2015年9月26日,相关人员齐聚法院调解室,经过法官、仲裁员、援助律师的共同努力,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劳务公司一次性支付徐某全部工伤待遇74万元。

  【分析点评】

  本案是典型工伤保险待遇劳动纠纷案件。从工作站接受徐某申请指派援助律师,到最终拿到应得的款项花费了近一年的时间,期间充满了工作站工作人员对该案的辛勤付出及各部门之间的联合协调努力。从调解结果及款项支付的效果来看,受援人拿到了74万元的工伤款项,虽然该数额无法弥补徐某身体及对家庭成员的伤害,但受援人的妻子及父母仍是充满了感激,并在案件办理结束后,向法律援助中心寄送了感谢信,以最朴素的方式表达其对政府及工作站的感激之情。我们不难发现,本案是运用了法律武器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在本案中法律援助制度发挥了重大作用,如果没有法律援助,徐某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全面的得到保障。本案的最终调解成功,有利的维护了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树立了工作站法律援助一心为民的良好形象。在全社会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今天,无疑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