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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装民工坠落身亡 总分包单位各担一半责任

更新时间:2016年5月4日 10:27    内容来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杨立洲   

  【案情回顾】

  萧山某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建位于绍兴的某住宅工程。开发商将工程的电梯安装工程直接分包给了杭州某电梯安装公司。2015年6月25日上午,建筑公司的施工作业人员李某某在3号楼9层运送施工材料过程中,因9层电梯井的围护缺失,不慎从该层电梯井踩空坠落,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当日,电梯安装公司已进场作业十余天。事故发生后,政府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建筑公司基于死者系自己一方的施工作业人员,于6月30日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供养家属抚恤金等共计120万元。建筑公司赔偿后,向电梯安装公司提出分担一半损失,但协商未果。于是,建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梯安装公司承担一半的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认定建筑公司的合理损失为1125000元,由建筑公司与电梯安装公司承担各50%的责任,建筑公司支出超过自己赔偿数额的,有权向电梯安装公司追偿。因此,判决电梯安装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合理损失的一半金额。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电梯井道的安全防护工作由谁来做,即安全责任主体问题;二、建筑公司是否可向电梯安装公司进行追偿。关于第一个问题,电梯安装公司认为建筑公司是工程总包单位,应对工程安全负责,况且死者是建筑公司的员工,所以赔偿事项与电梯安装公司无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建筑公司向法院申请调取了一份电梯安装公司事故发生后提交给安监部门的《电梯无脚手架施工方案》,该施工方案中,电梯安装公司明确根据施工作业规范流程,在进行电梯安装施工前,应对各层电梯井道门厅作全封闭防护。由此,法院认定电梯井道门厅的防护系电梯安装公司施工范围,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第二个问题,根据侵权法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支出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法院由此认定,建筑公司可就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支出向电梯安装公司进行追偿。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