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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16年5月3日 15:25    内容来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张春霞律师   

  【案情回顾】

  原告徐某、吴某向刘某出借款项共计500万。刘某对外负债众多,明知已无还款能力,故与原告徐某、吴某二人商议将其位于萧山某处的房屋以20年租赁的形式代为偿付上述部分借款。因该房屋已在某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故双方决定倒签租赁合同签订时间以达到对抗银行抵押权的目的。经原告询问,被告刘某告知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时间为2014年12月。鉴于此,双方在2015年6月签订了案涉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倒签时间为2014年11月11日,并在此基础上原告各减让了部分借款。事后,原告从其他债权人处得知该房屋早在2013年10月就在某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且银行已于2015年6月起诉,案涉房屋已被查封。原告以被告采取了欺诈手段,致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该房屋租赁合同,并对部分权利作出错误让步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该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评析】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租赁合同、录音光盘及书面资料、借条及汇款凭证、被告对倒签行为的自认等证据,来证明双方当时对租赁磋商的本意,是试图通过在涉案房产上设置长期租赁关系,为法院将来处置财产设置障碍。本人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提出上述观点,法院最终支持了律师的意见,认为该合同目的就是为了损害银行担保物权的实现,系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由此确认该合同应为无效。

  律师建议,在经济下行的大背景下,一方面老百姓出借资金应谨慎审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在可能的情况下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另一方面,无论是出借方还是借款人,在追讨及还款的磋商过程中,应当在法律相关规定的框架内行使权利,不要误入歧途。稍有不慎,还将会触及国家刑事法律责任,非旦于事无补,还徒增遗憾!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