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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劳动者 公司能否开除

更新时间:2016年3月18日 8:42    内容来源:   

  【案例回顾】

  王某于2014年5月入职杭州某公司,在工作过程中因王某的严重失职导致公司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公司以王某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扣除其部分的工资作为对公司的赔偿。2015年3月,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返还克扣的工资。

  【裁判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裁决内容,提起诉讼,法院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一、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公司以王某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行为,并且对其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由将其解雇,应当就王某是否存在失职行为、情节严重程度、损害结果大小、解除程序合法与否等相关内容进行充分举证,如举证不能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王某工作过程中,是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工作,其行为是审慎合适的,不存在失职之处,将公司的损失简单的归责于王某更缺乏相应的证据。由于公司方面并未就王某工作重大过失提供相应证据,因此,公司以王某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为由将其解雇,属于违法解除。

  二、因劳动者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扣赔偿费不能超过一定限度。

  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8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除下列情形外,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劳动者工资: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企业代扣代缴的; (二)企业与劳动者书面约定从工资中扣减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扣减的情形。本案中,公司并不能证明王某严重失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且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中也明确了除了以上三点,其它理由均不构成克扣王某工资的正当理由,故不得克扣其工资,应当返还部分。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