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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追认

更新时间:2016年1月18日 9:56    内容来源: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 吴荣发律师   

  【案情回顾】

  公民A长期从事纺织品贸易,2011年9月,A自称是杭州乙纺织品公司的业务经理,与绍兴甲纺织厂谈妥一笔价值80万元的坯布业务,合同主要内容:甲纺织厂在合同订立后1个月内交货,A先付定金24万元,余款在交货后45天内付清,质量标准为国标一等品,交货方式为自提等。2011年9月15日,A以杭州乙纺织品公司的名义与甲纺织厂订立合同,A作为乙公司的代表在合同书上签字。次日A将24万元定金交由杭州乙公司财务汇至绍兴甲纺织厂的账户。甲纺织厂遂将80万元的坯布由A陆续提走。后A因经营不慎导致巨额亏损无力支付余款56万元。甲纺织厂遂以乙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56万元及承担违约损失3万余元。

  【律师点评】

  现实生活中个人借用他人名义从事贸易的情形比比皆是,关键是被借用单位必须做好风险管控,乙纺织品公司碍于面子提供账户给A汇款,以为不会出什么差错,殊不知其行为为诉讼埋下了隐患。本来A代表乙公司订立合同的行为并未得到乙公司的授权,是无权代理行为,乙公司不用承担合同责任。但是乙公司将24万元定金汇款至甲纺织厂,该行为无形中改变了事情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2条的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本案中乙公司将24万元定金汇至甲纺织厂显然是在履行合同义务,虽然乙公司在法庭上对该份合同不予认可,法院最终认定杭州乙纺织品公司对该合同已经追认,乙公司承担败诉责任。

  当然根据《合同法》的解释规定,乙公司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A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但A已负债累累,因此乙公司的损失在所难免。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