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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与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更新时间:2016年1月13日 13:33    内容来源: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 丁志军 律师   

  【案例回顾】

  S公司与李小姐于2008年10月6日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了一式一份正式劳动合同。S公司以李小姐要在2009年6月才正式毕业为由,未及时为李小姐申报购买社会保险,随后也一直没有给李小姐申报购买社会保险。2009年7月15日起,李小姐再没有到S公司上班。  2009年7月31日,李小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包括:1、S公司为李小姐补缴2008年10月6日至2009年7月15日的社会保险;2、S公司向其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S公司则辩称:1、S公司与李小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实习关系;2、S公司与李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条款规定实习生毕业后留在S公司工作的,应及时提交毕业证复印件,才能建立正式劳动关系购买社会保险,但李小姐从未提交过毕业证复印件;3、李小姐自2009年7月15日起一直未到S公司上班,既没有请假,也没有提交辞职信,连续旷工多日,依照该公司制度已经构成自动离职;4、李小姐从未以S公司未为李小姐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  庭上,李小姐确认仅仅签有一式一份劳动合同,不确认合同中的补充条款,且从未收到签订后的劳动合同,确认此前没有书面辞职。 

  【律师点评】

    一、 在实习期间,用人单位无须与实习生签订劳动合同,理由很简单,实习生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在实习期间,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一种民事上的雇佣关系。因为,劳动合同的签约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而该案中,在签署这份“正式劳动合同”时,李小姐还是一位在校大学生,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9号文)明确,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学生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 

  二、  在李小姐毕业之前,由于学生身份,双方是一种民事上的雇佣关系,S公司是不能为其办理用工手续,也无法交纳社会保险的。但是在李小姐毕业之后,双方之间从一种民事上的雇佣关系转化为劳动关系,一般来说,劳动关系建立后,S公司就需要为李小姐缴纳社会保险。在实务操作中,六月份毕业的话,一般七月份才能缴纳社保,而且由于李小姐跟S公司有着补充约定,约定李小姐毕业后留在S公司工作的,应及时提交毕业证复印件,才能缴纳社会保险,但李小姐并未提供毕业证复印件,S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未为李小姐缴纳社会保险并非恶意,如果李小姐要求S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在李小姐毕业后的这段时间,是否需要补缴,还要结合各地的具体操作,要看李小姐的具体毕业时间,不可一概而论。

  三、有关李小姐的经济补偿请求:  在本案中,S公司并没有单方解除与李小姐的劳动关系,李小姐的行为也不构成推定解雇,因此,李小姐的经济补偿请求不能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作者:  编辑:蔡玲